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日期:2011-07-03 17:47
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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