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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