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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