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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