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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日期:
2011-07-03 17:47
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九条 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 第六十条 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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