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