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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