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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