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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