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日期:2011-07-03 17:47
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
27/3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