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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