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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