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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