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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