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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