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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