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第四十一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