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