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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日期:
2011-07-03 17:47
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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