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