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