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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