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