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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