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0/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