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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