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第二十三条 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 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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