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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日期:
2011-07-03 17:47
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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