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