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
18/4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