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日期:2011-07-03 17:47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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