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