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日期:2011-07-03 17:47
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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