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