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47
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