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日期:2011-07-03 17:47
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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