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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