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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