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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