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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