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1-07-03 17:47
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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