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五十五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
31/4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