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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