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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