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
5/4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