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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