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 立预算。  第三条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 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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