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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