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日期:2011-07-03 17:47
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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