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日期:2011-07-03 17:47
成本级政府依照本法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九章 监 督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六十八条 各
26/3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4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