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日期:2011-07-03 17:47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七十条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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